日前,廣東省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黃慶輝(副廳級)涉嫌受賄罪一案,經(jīng)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,由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慶輝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2009年至2022年期間,被告人黃慶輝利用擔任東莞市大嶺山鎮(zhèn)鎮(zhèn)長、望牛墩鎮(zhèn)黨委書記、常平鎮(zhèn)黨委書記、東莞市副市長、東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土地購買、工程承攬、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